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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园地时间:2014-09-17  来源:  【 |  | 】  【打印

离休 退休

  1、符合离休的三个基本条件是什么?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的。

  (国发〔1982〕62号)

  2、享受什么样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劳人老〔1982〕10号)

  3、干部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年,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国家公务员条例对国家公务员退休年龄及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30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25号令)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参照公务员提前退休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参照公务员的规定提前退休,其退休仍执行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执行。

  (人法发〔1991〕5号)

  6、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如何办理退休退职?

  《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发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人法发〔1991〕5号)

  7、关于女干部离退休年龄有什么特殊的规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仍应按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中:

  一、担任司局长一级以上职务的,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执行。

  二、高级专家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办理。

  三、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原则上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

  (劳人老〔1987〕2号)

  8、企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做法对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通知》还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谨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劳社部发〔1999〕8号)

  9、及时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为继续严格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经中央同意,现就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达到退(离)休年龄,且已退出领导工作岗位,按规定应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请抓紧办理退(离)休手续。其中担任正副省(部)长级职务的干部,由各地、各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尽快提出意见,报中央审批。

  二、现职干部达到退(离)休年龄后,在呈报审批免职时,一并呈报办理退(离)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或另作安排,暂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应说明理由及留任的时间,并报任免机关批准。

  三、今后,干部达到退(离)休年龄,办理退(离)休手续,不再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但所在单位应在办理报批手续前通知干部本人,并由有关领导同志事先与本人谈话,做好工作。

  四、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后,被聘任做咨询、顾问工作,担任荣誉职务或民间社会团体职务的,也都应办理退(离)休的手续,不再列入在职人员编制。

  五、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要继续关心退(离)休干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使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要认真落实退(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凡拖欠退(离)休干部退(离)休费和医药费的,应限期解决。

  (组通字〔19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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