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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园地时间:2014-09-17  来源:  【 |  | 】  【打印

离退休支部建设

  119、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的总要求,从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使老同志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地关心和支持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永葆共产党人的革命本。要重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员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又要考虑到离退休党员的年龄、身体状况,从实际出发开展各项活动。

  (组通字〔1997〕10号)

  120、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在维护、关心、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离退休干部党员进一步加强组织观念和党性锻炼。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谈心活动,使离退休于部党员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到退岗不退色,保持革命晚节。

  五、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广大离退休干部的正当权益,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六、支持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贡献。组织开展适合老同志特点的各项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七、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做好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

  (组通字〔1997〕10号)

  121、怎样加强退(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党委要把退(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作为搞好退(离)休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纳入本地区的党建规划,下大力气抓好落实。

  建立退(离)休干部党支部,要有利于退(离)休干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退(离)休干部党支部要考虑到部分老同志高龄、多病、行动不便等情况,采取切合实际、灵活多样的活动形式,保证他们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接受党组织的教育。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纠正有的退(离)休干部党员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现象。

  加强退(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贵在经常,重在实效。各级党委和退(离)休干部党支部要密切联系退(离)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实际,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注意与老同志谈心。提倡退(离)休干部之间通过谈心等多种形式,互相做思想政治工作。要把做好老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开展退(离)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退(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退(离)休干部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要继续深入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教育,使退(离)休干部党员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要严格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一步增强退(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要教育退(离)休干部党员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个人重大情况,按规定缴纳党费。要用《党章》规范退(离)休干部党员的言行。退(离)休干部党员不得支持、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对违反党纪国法的,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组通字〔1999〕31号)

  122、在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应如何加强党组织建设?

  要加强街道、社区和企业党组织建设,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社区,要加快党组织建设的步伐,努力实现“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党委)”的目标。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入居住地党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些退休人员能够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中办发〔2003〕4号)

  123、对老干部、党员参加合法社团组织及活动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退(离)休干部、党员参加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社团组织及活动,或在其中担任职务的,要事先向党组织报告,并得到党组织批准。

  (组通字〔1999〕31号)

  124、中共党员交纳党费如何规定?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三、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四、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六、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七、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组通字〔19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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