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及老龄工作
125、国家建立老年保险制度需要从哪些方面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关于这方面问题,国家颁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26.从法律角度应该怎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关于这方面问题,国家颁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27、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加快老龄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认真做好"十五"期间社区建设规划。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建设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建和扩建-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福利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以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同时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兴办老年福利机构。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投资项目时,要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的投入。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要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并认真付诸实施。“十五”末期,基本实现每个县(市)至少有一所老年活动场所,地级以上市有一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街道办事处有老年综合福利服务设施。乡镇要努力办好敬老院,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将敬老院建设成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并随着经济发展合理增长。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供养水平,扩大农村敬老院的服务范围。要特别关注特困老年人的生活,加大对特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老年人遇到特殊困难,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给予救济。要倡导和组织社会互助,积极开展扶老助困和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与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老年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等。要将老年福利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国家发行的彩票收益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的投入。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和有关捐赠,要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热情关注、积极支持社区老年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的建设,按照信贷通则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时,应统筹安排社区老年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或优惠有偿方式供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酌情给予减免,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加强对老龄工作者队伍的建设,特别要加强对老龄工作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老龄工作者自身素质,培养一支热爱老龄事业、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的干部队伍。有条件的普通院校可开设老年学专业和社区服务类专业,培养从事老龄工作和社区工作的专门人才,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128、为了发展老年服务业,各有关方面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要加强社区建设,依托社区发展老年服务业,进一步完善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今后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要逐步与所在单位相脱离,由社区组织管理和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形成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积极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年服务设施要逐步向社会开放。倡导社会互助,积极开展扶老助困志愿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有关规定,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老年医疗保障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发展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服务。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和卫生科学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预防和保健技能。
各级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要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体育工作,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要建立社区老年活动中心或活动站。现有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公共体育场所等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群众艺术馆、文化馆要建立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城区、乡镇的文化站要建立老年文化活动室。要组织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和文化娱乐活动,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级文化部门要积极组织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活动。出版部门要组织出版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各地要重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广播、电视、网络和函授教育,鼓励和指导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兴办各类老年学校。各种老年教育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物质文化生活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使更多的老年人能就近参加学习。
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发展老年服务业,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要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老年人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消费需求,要积极研制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消费需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129、对老年服务机构是否实行税收优惠?
为积极推动老年事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通知》特别指出,这里所称的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关于老年文化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130、加强老年文化工作有什么意义?
老年人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年人的智慧、知识和经验是社会的宝贵财富。老年人不仅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继承者,也是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者。老年人的生存状况和精神面貌直接影响到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加强老年文化工作对于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广大文化工作者,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做好老年文化工作、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作为文化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摆到重要位置。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新时期养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环境与文化氛围,努力发挥老年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文化部《关于加强老年文化工作的意见》1999年7月20日)
131、为开展老年文化活动,应如何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不断拓宽老年文化工作的领域。各级文化部门要会同老龄工作部门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文联各协会及社会文化团体组织。根据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开展具有较高质量的老年文化活动。要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年文化活动,要大力倡导并组织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精神慰藉、文化生活在内的各项服务。
大中城市缺少广场活动点的地区,可商当地园林部门本着就近就地原则,安排老年人定期优惠进入公园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可根据当地季节和风俗习惯,集中组织老年人就近参观自然、人文景观。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使老年人的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使老年人更多地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自身在社会的地位、价值。
(文化部《关于加强老年文化工作的意见》1999年7月20日)
132、为搞好老年文化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哪些方面工作?
各地文化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把老年文化设施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快老年文化场所、设施的开辟与建设步伐。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群众文化三级网络,充分发挥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现有的公益性群众文化单位在老年文化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努力完善老年文化阵地建设。坚持以现有的各级文化馆和各类老年活动中心为主要活动场所。各地大中城市要立足社区,开辟老年文化、健身广场活动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因地制宜兴办新的老年文化活动场所,并加强对这些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
各地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各类社会文化活动的功能,对于老年人自发的、健康的文化、娱乐、健身活动要给予支持与指导。除经常开展馆、站活动外,要根据老年人的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社区、乡村文化体育活动。设施条件较好的文化馆、站,要开辟适宜老年人文化娱乐的活动场所,有关部门的内部老年活动场所要创造条件,争取向社会开放,吸引更多的老年人参加活动。各馆、站要把老年人组织起来,定期举行国内外形势、保护老年人权益、科技发展动态等方面的各类讲座和研讨会。对他们的自娱自乐活动要提供方便。
各级图书馆要大力倡导和开展老年人读书系列活动。有条件的图书馆可开设老年人阅览室、馆外图书流动点,组织适合老年人的读书小组、书评活动等。对老年人相对集中的干休所、疗养院、老年活动中心等场所,提供送书上门等服务,邀请专家、学者、教授定期为老年人举办专题知识讲座等。
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对老年人参观可给予适当优惠。
各级艺术表演团体要把为老年人演出纳入年度演出计划,提倡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排演老年题材的剧节目。在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之际,优先为老年人安排慰问演出活动,逐步成为一项制度。
要充分发挥各种老年人文化活动团体的作用。要创造条件开展适合农村老年人的各类文娱活动,使他们的晚年生活丰富多采。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组织各种类型的老年合唱团,在经常开展活动的基础上,每年的重阳节前后举行歌咏大赛。文化部决定从1999年国际老年人年起,每年组织举办一次老年合唱节文化活动。
(文化部《关于加强老年文化工作的意见》1999年7月20日)
133、如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进一步加强老年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老年维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充分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组织基层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对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个人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识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同时也要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对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二、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护,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大力倡导和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及时、优先办理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或者老年人委托、求助的法律事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代理及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办理公证等各种非诉讼代理服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服务领域不断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延伸。坚持服务的公益性,坚持服务的便民性,坚持服务的主动性,加强服务的针对性,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年人的法律服务需求。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老年人来信来访和有关老年人法律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安居环境。
加强涉老纠纷的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促进老年人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依法严肃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需要调解的,积
极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予以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从本地实际出发,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12348”老年人法律咨询热线、咨询信箱,方便老年人咨询和寻求法律援助。可以参与老龄工作部门重大涉法问题的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也可在基层社区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联络站或工作部,配备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拓展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三、切实加强对老年维权工作的指导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老年维权工作,将其列入工作计划,摆上议事日程,认真部署,抓好落实。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老龄工作部门可视情况设立老年维权或法律咨询机构。要及时总结推广老年维权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对在老年维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积极开展创建“敬老模范村”和“敬老模范社区”活动。在赡养问题突出的地区,加强赡养协议签订工作。协调组织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推进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全国老工办发〔2003〕4号)